拋棄繼承流程5大步驟 🚶♂️➡️法院
第一步:確認你是否真的是繼承人 ✅
在開始跑流程前,先確認你是否真的具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繼承順位如下:
配偶(有當然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如果前面順位還有人在,就輪不到你繼承,自然也就不用拋棄。這就像排隊買限量商品,前面還有人排隊時,店家根本不會問你要不要買。
第二步:把握黃金時間—3個月內提出 ⏳
拋棄繼承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這就像百貨公司周年慶的限時優惠,錯過就沒了!
根據90年度家上更(三)字第2號判決書片段:「旨在明定拋棄繼承之法定方式,即應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書立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以杜紛爭。」
實務上常見的糾紛就是超過期限,法院見解很明確—逾期拋棄無效!所以一得知繼承消息就要立刻行動。
第三步:準備拋棄繼承文件 📋
拋棄繼承不是口頭說說就好,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拋棄繼承聲請書:寫明你要拋棄繼承的意思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證明你是合法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列出所有繼承人)
印鑑證明(最近3個月內的)
這些文件就像玩遊戲闖關需要的道具,少一個就無法過關!
特別提醒: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拋棄繼承,還需要額外的同意書。根據113年度繼字第77號判決書片段:「受輔助宣告之是否經輔助人之同意、父母同意或代理未成年女拋棄繼承是否合於子女最佳利益。」
第四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準備好文件後,要向「被繼承人去世時戶籍地」的管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全台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都可以辦理。
法院受理後會進行實質審查,不是只做形式審查喔!根據113年度繼字第77號判決書片段:「絕非上開見解所稱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要件即可...亦須一併就拋棄繼承是否合於實體法上之要件。」
法院審查重點包括:
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是否為合法繼承人
文件是否齊備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是否有合法代理或同意
如果一切符合規定,法院會發給「准予備查」的公文;如果有問題,則會發函要求補正或駁回聲請。
第五步:通知其他繼承人 ✉️
拋棄繼承不是拿到法院文件就結束了!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如105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判決書片段所述):「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因為你的拋棄而成為下一位繼承的人(例如你拋棄後由你弟弟繼承),你必須用書面通知他。這就像玩接力賽,你把接力棒交出去時,至少要告訴下一位選手:「換你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