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多边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阁下阁下: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此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节和《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 为此目的,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 一、本照会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的条约,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适用于澳门; (二)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 二、本照会附件二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尚不是当事方,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适用于澳门的各项条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上述附件所列各项条约,包括有关修订、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通知各条约的保存机关。 四、未列入本照会上述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谨请阁下将本照会及附件正式记录在案,并通知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秦华孙(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一、外交、国防类公约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7月29日)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10月18日)3.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法的议定书》(1925年6月17日)4. 《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的议定书》(1936年7月30日)5.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6. 《国际法院规约》(1945年6月26日)7.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6年2月13日)8.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47年11月21日)9.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10.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11.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12.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13.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1954年5月14日)14. 《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1959年7月1日)15.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16.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17.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1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67年2月14日)19.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20.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21.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1年2月11日)22. 《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1971年12月20日)23.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2年4月10日)24. 《关于防止及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年12月14日)25.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26.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27.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978年5月19日)28.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2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30.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及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985年8月6日)31.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年1月13日)32. 《非洲无核区条约及第一号第二号议定书》(1996年4月11日)33.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1981年12月1日)34. 《禁止或限制作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它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第二议定书)》(1996年5月3日)35.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第四议定书)》(1998年7月30日)二、民航类公约36. 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3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37A.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45条(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永久席位)的议定书(1954年6月14日)37B.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48条(A)、49(E)、61条的议定书(1954年6月14日)37C.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48条(A)的议定书(1962年9月15日)37D.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0(A)条的议定书(1971年3月12日)37E.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作准文本的议定书(1977年9月30日)37F.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83分条的议定书(1980年10月6日)37G.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分条的议定书(1984年5月10日)三、禁毒类公约38. 《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2月21日)39.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12月20日)四、 经济金融类公约40.《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18日)五、 教育、科技、文化类公约41.《关于各国探测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1月27日)42.《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和送回射入外空物体的协定》(1968年4月22日)4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72年11月23日)六、 资源环保类公约44.《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1956年2月27日),及其1967年修正案、1979年修正案、1983年关于协定第1条第1款的修正案4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46.《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46A.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46B.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1990年6月29日)47.《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48.《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49.《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3月22日)七、 卫生类公约 50.《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7月25日,经1973年第26届、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修正) 八、 人权类公约51.《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7月28日)52.《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1月31日)5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12月21日)5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5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56.《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九、 知识产权类公约57.《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7月14日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58.《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1971年7月24日修订,1979年9月23日修改)59.《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1971年7月24日修订)60.《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7年7月14日,1977年5月13日修订,1979年9月28日修改)十、 国际犯罪类公约61.《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62.《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63.《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64.《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7日)十一、劳工类公约65.《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10月25日)(第14号)6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6月5日)(第19号)67.《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年6月16日)(第26号)68.《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6月21日)(第27号)69.《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51年6月29日)(第100号)70.《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7月9日)(第122号)71.《三方协商促进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6月21日)(第144号)十二、海事类公约72.《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9月23日)73.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2年10月20日)7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2年12月29日)75.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11月1日)75A.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76.经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十三、国际私法类公约77.《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十四、邮政电信类公约78.《关于在领海及港口内使用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1985年10月16日)十五、建立国际组织类公约79.《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19年4月11日)80.《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7月22日)8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7月22日)8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5年11月16日)83.《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年7月22日)84.《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47年10月11日)85.《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86.《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950年12月15日)8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1951年10月31日)88.《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1956年6月13日)89.《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1964年7月10日)9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91.《世界旅游组织章程》(1970年9月27日)92.《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1971年8月20日)93.《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71年8月20日)94.《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1976年3月27日)95.《亚洲和太平洋发展中心章程》(1982年4月1日)96.《设立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的安排》(1984年5月21日)97.《亚洲和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和最后议定书》(1987年7月1日)98.《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1992年12月22日)附件二:一、民航类公约1.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44年12月7日)2.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1948年6月19日)二、海关类公约3.《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1954年6月4日)3A.《关于进口旅游资料和材料附加议定书》(1954年6月4日)4. 《关于海员福利用品的海关公约》(1964年12月1日)5.《关于科学用品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8年6月11日)三、禁毒类公约6.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3月30日)6A.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1972年3月25日)四、 经济金融类公约7.《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及其附件及议定书(1930年6月7日)8.《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抵触公约》及其议定书(1930年6月7日)9.《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公约》及其议定书(1930年6月7日)10.《支票统一法公约》及其附件及议定书(1931年3月19日)11.《解决支票若干法律抵触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31年3月19日)12.《支票印花税法公约》及其议定书(1931年3月19日)五、 卫生类公约13.《世界关于疾病创伤死亡原因分类规则》(1967年5月22日)及其所附1976年5月1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改文本六、 人权类公约14.经1947年11月12日议定书修订的《禁止贩卖妇女及儿童国际公约》(1921年9月30日)15.《禁奴公约》(1926年9月25日)16.经1947年11月12日议定书修订的《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国际公约》(1933年10月11日)17.《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12月2日)18.《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9月7日)19.《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2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21.《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七、 劳工类公约22.《限定工业企业中一天工作八小时和一周工作四十八小时公约》(1919年10月29日)(第1号)23.《在工业中雇用年轻人夜间工作公约》(1919年10月29日)(第6号)24.《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公约》(1925年6月10日)(第17号)25.《工人的职业疾病赔偿公约》(1925年6月10日)(第18号)26.《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6月28日)(第29号)27.《船上海员食物和伙食供应公约》(1946年6月27日)(第68号)28.《船上厨师证书公约》(1946年6月27日)(第69号)29.《海员体检公约》(1946年6月29日)(第73号)30.《海员合格证书公约》(1946年6月29日)(第74号)31.《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1947年7月11日)(第81号)32.《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7月9日)(第87号)33.《雇佣服务组织公约》(1948年7月9日)(第88号)34.经修订的1949年《船员住房公约》(1949年6月18日)(第92号)35.《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公约》(1949年7月1日)(第98号)36.《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6月25日)(第105号)37.《在商业和办公室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6月26日)(第106号)38.《国家海员身份证书公约》(1958年5月13日)(第108号)39.《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1958年6月25日)(第111号)40.《辐射防护公约》(1960年6月22日)(第115号)41.《(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1964年7月8日)(第120号)42.《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嗓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公约》(1977年6月20日)(第148号)43.《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1年6月22日)(第155号)八、 海事类公约44.《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1910年9月23日)45.《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46.《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47.《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48.《统一扣留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则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49.《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57年10月10日)九、 国际私法类公约50.《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日)51.《抚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年10月24日)52.《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1961年10月5日)53.《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1961年10月5日)54.《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年10月25日)十、 道路交通类公约55.《道路交通公约》(1949年9月19日)十一、邮政电信类公约56.经一八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保护海底电缆声明》和一八八七年七月七日《保护海底电缆议定书》修订的一八八四年三月十四日《保护海底电缆公约》(1884年3月14日)十二、建立国际组织类公约5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4月15日)199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补发照会的公约清单为:一、 人权类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二、 国际私法类2.《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58年4月15日)3.《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注:附件二人权类公约中第14项“经1947年11月12日议定书修订的《禁止贩卖妇女及儿童国际公约》(1921年9月30日)”和第16项“经1947年11月12日议定书修订的《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国际公约》(1933年10月11日)”两公约,因故未在澳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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